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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07 20:50:24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建办字[2005]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实施日期2005-10-01
发布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的“楼宇经济”,推动智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设厅《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建委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其它省市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具备通信、办公和建筑设备的自动化,并通过建筑物的结构、系统、服务和管理进行优化的组合和集成化管理,提供高效、舒适、便利和安全环境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目前它已成为推动建筑业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建设智能建筑是现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社会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技外经处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有关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环保、保密等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以下新建工程应建设智能化系统: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办公楼;2、金融保险、大中型医院、广播电视转播等综合楼;3、公安、通讯、电力、防汛等指挥中心;4、商务写字楼;5、智能化住宅或住宅区;6、其它需要建设智能化系统的建筑。
第七条
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任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进入青岛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外地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相应的专项资质,并在市建委办理入青承接单项工程的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以及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监理,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委备案。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按规定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等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等承接方也可将承接任务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第十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应经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的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市建委备案。对在建智能建筑,业主应补办方案论证手续。凡未经论证备案的工程,不得向社会宣称为“智能化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等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二条
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市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讯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检测不合格或未进行检测的智能化工程,不得组织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或进行智能等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推行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工作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连续运行3个月后,对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整体效果、实用程度、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作为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等级评定、星级挂牌等的依据。等级评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等级评估的工程,一律不得向社会宣称为“×星级智能化工程”。等级评估结果由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向社会公布。等级评估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智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须按照我市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有关归档资料,并按照建设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十六条
凡申请进入我市经营智能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单位,应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事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系统集成商等的有关资料提交给市建委,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智能化工程涉及到多个专业和系统,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开发、设计、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物业管理等各有关单位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省建设厅或市建委举办的相关专业培训,从业人员只有取得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现已开展建筑智能化工作的企业,也需在两年内达到70%的持证上岗率。
第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严肃建设法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切实抓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方案论证、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政府监管、竣工验收、等级评估、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促进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